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淑卿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姜淑卿之出生年月日誤載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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