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陳松 鑛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松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叁仟柒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應預納送達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林燦都~B法官王萬金~B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蕙楠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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