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事案件一覽表┌─┬─┬─┬───┬──────┬──────────┬──────────┐│編│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年度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年月日││├───┼────┤├───┼────┤│號│名│刑││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⒈│竊│有│⒎⒏│臺灣桃園地方│臺│八上第│⒌⒉│臺│八上第│⒌⒉│││盜│期││法院檢察署八│灣│十易一││灣│十易一││││罪│徒││十八年度偵字│高│九字○││高│九字○│││││刑││第一○九六五│等│年一││等│年一│││││拾││號、臺灣臺中│法│度四││法│度四│││││月││地方法院檢察│院│號││院│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九號│││││││├─┼─┼─┼───┼──────┼─┼───┼────┼─┼───┼────┤│⒉│毒│有│⒐⒏│臺灣苗栗地方│臺│八易第│⒒⒎│臺│八易第│⒓⒐│││品│期││法院檢察署八│灣│十字一││灣│十字一││││危│徒││十九年度毒偵│苗│八○││苗│八○││││害│刑││緝字第三七、│栗│年三││栗│年三││││防│拾││四三號、八十│地│度五││地│度五││││制│月││八年度毒偵字│方│號││方│號││││條│││第二二四號│法│││法│││││例││││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