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99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凌嘉妤
被 告 阮崇源
阮秋發
廖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北簡字第991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余欣璇
書記官 黃書珉
通 譯 周麗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借據第13條附卷可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與台北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於民國94年1月1日合併,
富邦銀行為消滅銀行,台北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
變更公司名稱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
告自得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台北銀行對被告之債
權。
(二)被告阮崇源於93年9月至96年6月就學期間,邀同被告阮秋
發、廖莉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就學貸款」,約定餘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內,由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
知書」分次動用,其借款本金係按借款人簽訂借據後於本
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計163,
147元,約定借款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
、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在
職專班學生自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起有一年償
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應分期償還之期間,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依本行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
1%機動計算。前開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
後滿1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
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原訂週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週年利率
20%加計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
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應立即將尚欠應還
款項全數還清。查被告阮崇源應依上述約定攤還本息。惟
被告阮崇源自101年11月1日起即違約未為給付,依約即喪
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尚欠之本金109,161
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被告阮秋發、
廖莉莉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銀行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台北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而被
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黃書珉
法官余欣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書珉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合計1,110元
附表: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元)├───────────┬────┼───────────┬──────────┤
││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
│109,161│自民國101年11月1日起至│1.83%│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0.183%│
││民國102年5月29日止││民國102年5月29日止││
│├───────────┼────┼───────────┼──────────┤
││自民國102年5月30日起至│4.74%│自民國102年5月30日起至│0.948%│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