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8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黃朝新
被 告 城凌凱
城凌瑋
城 于捷
兼上三 人
法定代理人 謝禎紗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城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