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91號
原 告 呂協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汪志隆 核發支付
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8,000元,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