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91號
原   告  呂協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汪志隆 核發支付
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8,000元,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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