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邱雅涵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雖載明被告姓名及住所,惟無證明文件可憑,是原告應
提出被告最新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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