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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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八○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二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前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犯妨害自由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嗣又於八十七年間再犯贓物罪及竊盜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十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一年一月,並撤銷前述緩刑宣告,於八十七年十月二日起執行,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假釋出獄,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警惕,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凌晨零時許(原審誤載為九十年),在台中市市○路○○○路口,見丁○○所有車號0000000號機車停放該處未取下機車鑰匙,竟以該鑰匙發動機車引擎而竊取該機車,得手後供己使用。嗣於同年九月九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乙○○騎乘前開竊得之機車後載不知情之 李瑞興 ,行經台中縣○○鄉○○○路與板橋路口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該機車一輛。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請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雖否認有為右開犯行,辯稱:已記不起來云云,惟查右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丁○○於警訊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李瑞興於警訊及原審法院審理時結證屬實,復有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下稱萬豐派出所)警員 簡復強 之職務報告書、贓物領據、現場圖及車輛竊盜查詢認可資料各一紙及照片二張在卷足資佐證,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次查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先辯稱伊不認識李瑞興,亦未載過李瑞興,前述被警查獲機車之時間伊未出門,伊沒有在萬豐派出所做過筆錄等語,經原審法院將前開警訊筆錄上之被告乙○○指紋、簽名及原審當庭所採被告指紋暨命被告當庭書寫姓名後,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二者筆跡、指紋均相符,有該局九十年六月五日刑鑑字第七九五七四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足稽,被告前開所辯顯不足採信,再查被告之父丙○○雖到庭稱被告曾因車禍致頭部受傷,又罹患羊癲瘋症,精神有問題,惟經原審法院函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就被告精神狀態鑑定結果,認為「 陳員 (按即被告,下同)雖達到輕度智能障礙,但案發當時並無法證明陳員是處於明顯的身心困倦及心理壓力狀態,陳員過去並未因酒精性酩酊出現無法控制異常行為,依精神鑑定刑責能力標準,陳員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尚未達到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之程度,而應仍有相當之行為能力。」此有該院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中榮醫行字第三五三四號函捉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犯罪時之精神狀態仍屬正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又被告乙○○前曾於八十五年間因犯妨害自由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嗣因於八十七年間再犯贓物罪及竊盜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十月確定,經定其應執行刑為一年一月,並撤銷前述緩刑,於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入監執行,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假釋出獄,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原審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前曾有竊盜、贓物等前科、罹患輕度智能障礙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並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刑法第四十一條原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惟該條文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以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三八○○號公布,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有利於被告),核其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上訴人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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