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8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原告與被告 李至永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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