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00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59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肆點肆陸叁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及磅秤壹個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扣案之白色結晶物1包,經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4.4631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9月13日之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吸食器1組以及磅秤1個,係被告所有之物,且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