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79號原告 王林金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榮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6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1,3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8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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