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監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字第81號聲請人 陳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胡利中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花蓮縣○○鄉○○村○○路○○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胡黃雪櫻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長女胡黃雪櫻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8年度禁字第9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嗣經親屬會議決議由受監護宣告人胡黃雪櫻之長子胡利中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聲請指定胡利中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長女胡黃雪櫻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8年度禁字第9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胡黃雪櫻之監護人等事實,有聲請人所提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8年度禁字第9號民事裁定影本,及胡黃雪櫻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前揭民法總則修正條文,已於98年11月23日施行,則揆諸前揭條文規定,禁治產人胡黃雪櫻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聲請人依上開民法第1111條之規定,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胡黃雪櫻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又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胡黃雪櫻之配偶 胡月林 已死亡,父親 黃朝林 失蹤等情,有聲請人所提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失蹤人口者系統查詢結果影本在卷可考,堪予認定。本院審酌胡利中係受監護宣告人胡黃雪櫻之長子,而受監護宣告人之兄長 黃樹德 、弟弟 黃焚楠 、黃銘彬均同意由胡利中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亦有聲請人所提親屬團體會議記錄附卷可佐,是由胡利中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無不妥,爰指定胡利中為受監護宣告人胡黃雪櫻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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