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54號聲請人 許維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壹拾壹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1張(下稱系爭股票),惟系爭股票已經遺失,經向中鋼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8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6
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0年4月26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0年4月8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3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年4月22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年月26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0年12月14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民眾日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81704│股票│1│2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81489│股票│1│204││├──┼──────────────┼──────────────┼────┼───┼────┼───┤│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48155│股票│1│1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53758│股票│1│41││├──┼──────────────┼──────────────┼────┼───┼────┼───┤│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22││├──┼──────────────┼──────────────┼────┼───┼────┼───┤│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9││├──┼──────────────┼──────────────┼────┼───┼────┼───┤│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14││├──┼──────────────┼──────────────┼────┼───┼────┼───┤│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10││├──┼──────────────┼──────────────┼────┼───┼────┼───┤│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7││├──┼──────────────┼──────────────┼────┼───┼────┼───┤│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18││├──┼──────────────┼──────────────┼────┼───┼────┼───┤│0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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