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補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挺秀 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附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附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
一、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7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8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2720元【計算式:
(7+1)X10X34=2720元】。
二、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請說明:
(一)該協商約定之還款方案為何?請列明還款期間、期數、每月攤還金額及約定利率等,並提出當時之協議書影本為證(協議書須有金融機構之名稱、用印等)。
(二)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至毀諾之日止,履行之情形如何?又其自何時起毀諾?毀諾原因為何?並請略加說明已還金額、期數等,及提出還款證明(例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
(三)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及毀諾之當年度,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各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聲請人自97年1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等),暨其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六、請說明聲請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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