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淑霞被告林金水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118號、96年度偵字第5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開始續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金水、謝淑霞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其犯罪是否成立,顯係以核定稅額繳款書、處分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等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為據,而被告2人就上開行政處分,業經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本院前以該等行政訴訟,分別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90號、97年度訴字第1791號、97年度訴字第1792號案件審理中,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
3681號、96年度訴字第823號為第一審判決後,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並未確定為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於98年5月6日裁定於該等行政爭訟確定前,停止本案審判程序。
二、查上開行政爭訟業經先後判決確定,詳如附件所示(最後一件由最高行政法院於100年8月22日以院 田辰股 100裁01757字第1000005500號函知本院),是上開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應開始續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彭淑芳【附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財政部訴願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968號│未上訴│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台││原告:謝淑霞││財訴字第09600222550號訴願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定│├─────────────┼─────────────┼──────────────┤│97年度訴字第226號│99年度判字第898號│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台││原告:林金水│本件雖廢棄原判決並將訴願決│財訴字第09600443370號訴願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定│││銷,但因對短扣稅額無意見,││││僅係對裁罰倍數有意見,故不││││影響本件刑事案件之認定。││├─────────────┼─────────────┼──────────────┤│95年度訴字第3681號│98年度裁字第1153號│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台││原告:林金水│上訴駁回│財訴字第09500361160號訴願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定│├─────────────┼─────────────┼──────────────┤│97年度訴字第225號│未上訴│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台││原告:林金水││財訴字第00000000000訴願決定││判決原告之訴駁回│││├─────────────┼─────────────┼──────────────┤│97年度訴字第224號│未上訴│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台││原告:林金水││財訴字第00000000000訴願決定││判決原告之訴駁回│││├─────────────┼─────────────┼──────────────┤│96年度訴字第823號│98年度判字第1375號│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臺││原告:林金水│上訴駁回│財訴字第09500548460號訴願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定│├─────────────┼─────────────┼──────────────┤│98年度訴字第1237號│未上訴│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台││原告:林金水││財訴字第09800044310號訴願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定│├─────────────┼─────────────┼──────────────┤│97年度訴字第1791號│99年度裁字第1947號│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台││原告:林金水│上訴駁回│財訴字第09700204740號訴願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定│├─────────────┼─────────────┼──────────────┤│97年度訴字第1792號│99年度裁字第2302號│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台││原告:林金水│上訴駁回│財訴字第09700204730號訴願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定│├─────────────┼─────────────┼──────────────┤│97年度訴字第1790號│100年度裁字第1757號│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台││原告:林金水│上訴駁回│財訴字第09700245170號訴願決││判決「訴願決定、原處分(含││定││復查決定)關於原告90年度綜│(不影響本件刑事案件之認定│││合所得稅申報核定之其他所得│)│││超過新台幣叁仟壹佰柒拾叁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及罰鍰超││││過新台幣伍佰陸拾肆萬肆仟伍││││佰零肆元部分均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99年度訴字第591號│100年度判字第1327號│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台││原告:第一名出版事業有限公│原判決關於罰鍰及該訴訟費用│財訴字第09800603170號訴願決││司│部分均廢棄。│定││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廢棄部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其餘上訴駁回。││││(不影響本件刑事案件之認定││││)││├─────────────┼─────────────┼──────────────┤│98年度訴字第1391號│99年度裁字第188號│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台││原告: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上訴駁回│財訴字第09800119580號訴願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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