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65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黃千穎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惟上開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67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
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