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王紅桔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97,21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