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小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補字第6號
原   告  許文澤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00
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