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重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丁○○
丙○○
之1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三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君鳳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