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重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三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如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三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答辯狀所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傷害等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乙○○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君鳳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