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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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賴美芳 被告 黃天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1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文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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