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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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IMSOMBOONCHUMPHON(中文姓名:陳志宏)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IMSOMBOONCHUMPHON(中文姓名:陳志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10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手指虎1支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手指虎1支,經送鑑定,確屬列管刀械,有彰化縣警察局103年12月3日彰警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
1份在卷可按,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所規定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為違禁物,而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列管刀械之犯行,業經同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10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