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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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原告 黃秀春 原告 黃萬發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杜逸新 律師被告 劉如玉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廖慧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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