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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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楊志楠
藍維鼎 葛讚益 趙家中 王明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美慧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