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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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20號原告 周世南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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