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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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原告甲女(真實姓名、年籍及住處詳卷)兼法定代理人乙男(真實姓名、年籍及住處詳卷)被告 黃萬來 選任辯護人 周志峰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制性交案件(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噯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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