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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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81號
上訴人  賴文亮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秀娟 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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