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44號
原   告  陳訓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素禎 (原名 謝雨水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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