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劉秀菊
訴訟代理人 蔣存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斯威廉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