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豐交簡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
度偵字第644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記
載,應更正為「林國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情形,因
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孫立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