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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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49號
上 訴 人 葉宸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和順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1,92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