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丁○○
乙○○○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八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俊益
法官李瑜娟法官王本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杰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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