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89年度營交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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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交簡字第三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經警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點七五毫克,應予補
述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在卷,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紀錄、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一百八
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中   華   民   國 ?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謝瑞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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