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89年度潮簡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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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潮簡字第六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四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六合彩簽單壹拾柒紙、籤詩傳真紙貳張及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詳如所附檢察官聲請書記載,茲引用之
(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並無前科及一切犯罪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
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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