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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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31號原告 賴品緁 被告 何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83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該裁定並於106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陳得利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