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宏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5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宏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非法施用」補充為「以不詳方式非法施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存股
106年度毒偵字第5112號被告王宏偉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大內區石子瀨271號居臺中市○○區0○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
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宏偉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年5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84號、第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9月25日下午1時5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次。王宏偉於106年9月25日下午1時許,在臺中市○○區0○路00號,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並於同日下午1時50分許,經王宏偉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宏偉固坦承曾經施用第二級毒品,惟矢口否認有何於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辯稱:伊記得有一段時間沒吸了,伊拿房租去給房東 張瞬賢 ,他住在伊隔壁,伊跟他聊天,他剛好在吸,這是伊被抓那一天早上7點多的事,伊跟他沒有簽租約,他也被抓了云云。惟查,於吸食煙毒及甲基安非他命者之旁,同時吸入該吸食者燃燒藥物所排出之氣體(即俗稱二手煙),能否在尿液中被檢出煙毒或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文獻上尚無此類研究報告,另依法務部調查局82年10月1日(82)陸(1)字第82092712號函釋意旨認為,若非共處於密閉狹小之空間,並「故意」大量吸入該氣體,應不致於尿液中代謝出煙毒或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故苟被告並非「故意大量吸入」燃燒甲基安非他命之氣體,應不致於自尿液代謝出甲基安非他命之反應。然本件被告之尿液,經以氣相/液相層析質譜儀確認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濃度2263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13467ng/ml,已遠超出檢測單位據以判定甲基安非他命是否為陽性反應之檢驗閾值標準500ng/ml,驗尿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0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A106475)、勘察採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附卷可稽。綜上,本案被告尿液中檢驗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顯非其吸用他人之二手毒煙中所致。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檢察官郭靜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