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邦泰選任辯護人林照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邦泰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邦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證人劉俊賢、蔡永順、張聖德、 林萬福 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乃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重罪本就伴隨著高度逃亡之可能,且被告販賣次數高達13次,可預期刑度非輕,足以認定本件被告具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之重罪,經以比例原則加以衡量,認亦有羈押之必要,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或到警局報到之手段加以取代,於民國106年
8月18日執行羈押。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於106年11月8日訊問後,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姿婷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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