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15號原告 張聰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文鼎 等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