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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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467號
原   告 丙○○
      甲○○
      壬○○
      丁○○
      子○○○
      癸○○○
上  六人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辛○○
被   告 庚○○
被   告 己○○
上  五人
訴訟代理人  王進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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