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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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瑩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玖佰元,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俊 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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