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瑩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玖佰元,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俊 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