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林小字第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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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 林小字 第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2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通 譯 田春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
法官陳燁真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