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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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花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為得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捌佰陸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經本院94年度花
簡字第17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
同)3,86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法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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