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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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00000000、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丙000
00000登記事項資料、被告 賴啟賢 、乙○○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