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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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
被告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