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七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被告乙○○住雲林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幼妃法官蕭一弘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