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秩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55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許謹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12月7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0939724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謹豐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0月28日凌晨2時26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號前。
㈢行為: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 羅雍祥 於警詢時之供述。
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核被移送人所為,
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
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
之危害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
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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