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9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40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乙○○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份,駁回。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除本案連續加重竊盜犯行外,自民國78年間起,即有多達10次之竊盜前案紀錄,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93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
二、經查,被告所犯連續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嫌,業經被告於警詢供稱:伊是在93年11月11日凌晨3時許,侵入他人住宅竊取物品,且因為他們的門都未上鎖,所以伊徒手開門進入竊取物品等語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被害人甲○○○之子 林宗加 及其姪兒 林東玄 證述明確,並有查獲照片32幀、贓物認領保管收據3紙附卷可稽,堪認被告涉犯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自78年間起,即有多達十次之竊盜前案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是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五款所列之理由,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月3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