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請人童畫世界材料行即 洪瑞玲 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三張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1284號公示催告,並於93年8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三紙,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2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凃光聰┌─────────────────────────────────────────────────┐│附表:94年度除字第20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高雄市私立大│高雄銀行鼓│一0八六四─│3,290元│93年6月20日│AEP0一六││││榮高級中學附│山分行│五│││二一九八││││設幼兒園│││││││├─┼──────┼─────┼──────┼────────┼───────┼──────┼───┤│2│高雄市私立大│高雄銀行鼓│一0八六三─│1,530元│93年5月20日│AEP0一六││││榮高級中學附│山分行│七│││五七三一││││設國小部│││││││├─┼──────┼─────┼──────┼────────┼───────┼──────┼───┤│3│高雄市私立大│高雄銀行鼓│一0八六三─│6,530元│93年7月20日│AEP0一六││││榮高級中學附│山分行│七│││五七七二││││設國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