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60號
原 告 碩維 智權事務所即 楊代強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
被 告 象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政
被 告 酷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耿介
章雁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7年5月24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