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5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項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6139號
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7年4月2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1,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經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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